第十四章 彼时英国(2 / 4)

作品:《战争宫廷和膝枕,奥地利的天命

(1)不按容积而按重量计算工资;

(2)过秤时要用普通的经政府检察官检验过的秤和砝码;

(3)受雇期限为半年;

(4)废除罚款制度,按实际做的工作种类付给工资;

(5)矿主有义务保证专门替他工作的工人每星期至少有四天工作,或保证他们每星期领到四天的工资。

在现代人看来这些条款似乎意义不大,但是当时英国矿工面对的情况是煤是按重量出卖的,但工人的工资是按容积支付的。

但现实是煤炭这种东西是固体而并非液体,所以矿桶是很难看出装没装满的。

根据当时矿场上的规定矿桶没有完全装满,他就一点工资也拿不到,可是装多了也不会多得一分钱。

同时如果矿桶里的沙子超过了一定量,那么工业不仅得不到工钱,还要因为“欺骗”工头而遭到罚款。

但是煤矿中沙子含量的多少,并不是矿工决定的,而是通常取决于煤层的深浅。

当时罚款是没有明文规定的,罚多少怎么罚完全看监工和老板的兴致和“良心”。

所以没人敢惹监工,因为一旦惹恼了对方不但拿不到工资,甚至还得倒向企业缴纳罚款。

至于为啥过秤时要用经政府检察官检验过的秤和砝码,这个原因也很简单。缺斤少两可不只存在于东方,西方人玩得更厉害。

良心点的用铅做砝码,黑心的直接用十公斤砝码当五公斤砝码用。当时英国还有一条奇葩的法律,那便是如果工人要控告矿厂砝码不准必须提前三个星期上报。

这种对企业的保护可谓是“无微不至”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