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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五十七章 对国家命脉的把控(2 / 3)

作品:《汉并天下

到了元狩四年,孝武皇帝采用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,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,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,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;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,由朝廷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、转输与销售,并不借手商贩。官自煮盐,官自卖盐,产、运、销三项完全官营。

由此,天子刘洵又想到了后世隋唐时期的盐政策略。

后世隋朝开皇三年开始除禁榷、通盐池,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,既不行官卖,又免征盐税,实行无税制。到了大业元年隋炀帝即位,渐趋奢华,内兴工役,外事征伐,用度大增,遂乃横赋暴敛,然尚未及于盐利。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,前后这一百三十余年间相沿未改,是为华夏盐业无专税的时期。

到了后世大唐年间,朝廷财用不足,唐玄宗采纳左拾遗刘彤的建议,逐步恢复征收盐税。宝应元年再变盐法,将第五琦盐法中的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。又创设盐商特殊户籍,隶盐铁使,允许子父相承,世代为业。盐仍由民制,仍由官收;官收之后,将盐税加入卖价(寓税于价)后转售商人;商人于缴价领盐之后,得以自由运销,所过州县不再征税(远乡僻壤商人罕到之地,官设“常平盐“以济其缺)。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五大纲领。

再到了北宋之时,朝廷行官商并卖制,规定或官卖、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。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,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,内地州郡为通商区。在官卖区,盐斤听由州县给卖,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,而转运使操其赢,以佐一路之费。其盐业生产,则沿用唐代旧制,设立亭户户籍,专事煮盐,规定产额,偿以本钱,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;于产盐之地设置场、监等盐政机构,从事督产收盐。雍熙年间,北方用兵抗辽,边储颇乏,乃缩小官卖区,扩大通商区,推行“折中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,计其代价,发给“交引“;商人持赴京师,由政府移交盐场,给其领盐运销。庆历年间,范祥创行“盐钞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交付现钱,买取盐钞,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;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,凭钞领盐运销。政和年间,蔡京创行“引法“。其法为:官府印引,编立号簿;每引一号,前后两券,前为存根,后为凭证;装盐以袋,每袋即为一引,限定斤重;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,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。与范祥钞法相比,引不仅是支盐凭证,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。故其批引、缴引立有手续,销引定有期限。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。终宋一代,虽盐制多变,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,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。与唐制相比,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(钞引)的手续;与此同时,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。引法既创,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(每引盐的斤重,历代不尽相同,大多在四百斤上下)。

天子刘洵靠在卧榻上,不断回忆着曾经看到过的史料,对于两宋时期的盐政虽然颇为赞赏,但是仍然觉得有些不足之处。

于是,天子刘洵便继续回忆着前世看到过大的史料:

再往后便是明代的盐政,循元旧制,仍行引法。

洪武年间,朝廷为抵御外患,筹备边储,仿宋折中之制而行“开中法“。其法为:由户部出榜召商,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,朝廷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,填给仓钞;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,持引赴盐场支盐,运赴指定地区销售。

明代的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,仍属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。故其产、运、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,而更加完善:全国盐政归属户部;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,掌管一区盐政;盐场设场署,谓之盐课司,掌督产收盐;一区所属盐场甚多,乃于运司之下,增设分司,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,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;复于运盐使之上,设巡盐御史一职,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,综理一区盐政大事。其煮海之民,仍编灶籍,官发盘铁,实行团煎;盘铁之外,复有锅锨,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;所煮之盐,交场官收纳入仓,以备商支,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。商人凭引支盐,例有定场,不得越场支盐;所赴销区,亦有定岸,不得越界侵销;其余验引放盐、查引截角、销毕缴引等手续,皆与元代同。